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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商品退换的有关规定
为了进一步搞好售后服务,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要求,不断提高企业的信誉度,现将商品退换的有关规定修改如下:
一、 退换商品须持有西单购物中心购物凭证。
二、 属质量问题的商品三个月内保退、保换。特殊商品如:收录机、电风扇、微波炉、抽油烟机、燃气热水器、电热汀、钟表等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包退、包换,15日内包换、包修,超过15日包修。
三、 对于无质量问题的商品,当您需要退换时,只要商品保持原质、原样、且原始包装完好,不影响再次出售的,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可给予退换,特殊商品除外,特殊商品包括:
1、 涉及人身健康的商品:食品、烟、酒、保健品、药品、化妆品、卫生用品、内衣、内裤、文胸、睡衣、泳装、假发、袜子、剃须刀。
2、 消耗商品: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、打火机、电池、洗涤用品、图书、游戏卡。
3、 新科技产品及贵重商品:视听电器、照相机、摄像机、计算机、钟表、眼镜、高档笔、通讯器材、光学仪器、金银珠宝饰品。
4、 裁剪下来的商品及其它现场明示的商品。
请各商品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上述规定,训练掌握退换商品业务,并采取分级负责制,即:自营组退换货由组长负责,组长不在由商品部主任(含五位一体成员) 负责:厂家退换货由商品部主任负责,如遇特殊情况市场部作最后裁决。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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